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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晋罚决字〔2024〕第2号

【字体:      】     打印      2024-03-19 09:59      来源: 黄河网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8日对运城市大禹渡扬水工程服务中心涉嫌违法取用水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度1至8月,你单位管理的大禹渡扬水工程实际取水量已达6275.5692万立方米,超量3275.5692万立方米,超过取水许可水量100%,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运城市大禹渡扬水工程服务中心法人证书,《关于芮城县机构改革涉改事业单位规范的通知》(芮编办发〔2019〕25号),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证据二: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照片,证明水政监察人员取证合法。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勘验图,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从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地点、设施。

  证据四:取水许可证(编号:A140830S2021-0347),证明你单位被许可的年取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

  证据五:大禹渡扬水工程服务中心取水量月报表、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系统取水口引水日报(2023年8月31日)、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2023年10月9日填报)、三门峡枢纽管理局2023年度《黄委审批发证的取用水户取退水月报表》,显示你单位2023年1-3季度取水量为6275.5692万立方米,超量3275.5692万立方米,超过取水许可水量100%。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从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时间、事实。

  证据六:责令改正认定书,证明你单位未履行本单位责令改正的要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吊销取水许可证(编号:A140830S2021-0347)。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0000 0024 0000 0001 8149直接到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12家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

2024年3月14日


作者:    责编: 出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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