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编制《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黄委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黄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见《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黄委主要通过门户网站黄河网(www.yrcc.gov.cn)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采取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政务微信(账号:黄河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黄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填写《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申请人须亲自签名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邮寄、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行下载并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黄委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黄委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拒绝提供的,视作无效申请。
申请人应认真完整填写《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提供有效准确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黄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办公室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日期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书》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快递方式提交《申请书》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书》的,于收到信函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书》的,于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如需要补正的,以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书》并按上述方式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向申请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条例》规定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黄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黄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需要黄委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但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黄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联系方式
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黄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6020996
传真号码:0371-66023342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
邮政编码:450003
办公时间:8:30-11:3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黄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黄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