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代表水利部在黄河流域和新疆、青海、甘肃、内蒙古内陆河区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事机构职责,为副部级。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党组的工作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流域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流域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开展有关评估、评价、审查工作。
(二)负责流域内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统筹农业、工业、航运等用水需求。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流域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调度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或授权组织开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水利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指导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和水文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连通、地下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保障工作。负责或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实施流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指导、监督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实施。
(六)指导流域内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有关工作。负责直管河道及授权河段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根据授权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七)按照规定或授权指导监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八)负责或指导流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九)组织编制流域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编制并实施流域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承办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流域内防汛抗旱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流域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一)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指导监督流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承办有关国际河流涉外事务。
(十三)完成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黄委联系方式:0371-6602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