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积极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当前,我们充分发挥节约用水工作厅际协调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全面有效实施,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治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有力水安全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生效友介绍。
内蒙古是气候干旱、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以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是内蒙古必须要做好的答卷。内蒙古通过建设现代水网、拧紧“水龙头”、做活水市场等措施,持续做大做强“水文章”,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水动能”。
强化刚性约束 用好水资源
曾经,鄂托克旗棋盘井区域地下水水位一度下降超过20米。面对这一情况,鄂托克旗制定59项措施,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如今,连年下跌的地下水水位不仅得到遏制,而且呈现出“由负转正”的好势头。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不断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管理机制创新,着力破解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难题,努力为自治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水安全支撑和保障。
落实制度保障。内蒙古先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正在推进编制《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农业节水实施方案》,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内蒙古强化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要求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展水资源论证或区域评估,按照“四水四定”原则,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严格实行取水许可限审限批。全面实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符合区域用水总量和先进水耗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和侵占生态用水。
节水控水 提升用水效率
内蒙古将节水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不断提升各领域水资源利用效率。
以西辽河流域和鄂尔多斯台地地下水超采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内蒙古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进程,大力推广井灌区浅埋滴灌技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下大力气解决“大水漫灌”问题,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大力实施工业节水,对沿黄地区老旧工业企业实施节水改造,严控高耗水项目上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水平必须达到先进用水定额水平,对不符合水耗准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取水许可。全面加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方面的配置利用。
2024年,内蒙古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9%和10%。
深化水权改革 发展节水产业
2023年,内蒙古推进河套灌区等8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投入6.65亿元,改善灌溉面积198万亩,新增节水能力0.55亿立方米,新增粮食产量1.16亿公斤。
以河套灌区为重点,内蒙古坚持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两手发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灌区节水改造建设,启动总投资23.13亿元的跨盟市水权转让二期工程。工程建成后,可实现节水2亿立方米、转让水指标1.2亿立方米的目标。乌海市乌达区为打通工农“水脉”,实现节用双赢,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节水灌溉项目,从水源工程、输水工程、田间工程等方面实施节水工程建设,形成工农互促发展的良性循环。目前,乌达区已实施东源发电等水权转让项目,转换获得695万立方米工业用黄河水指标。
内蒙古把节水作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性举措,加快构建节水综合体系,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当前,内蒙古正全面落实《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要求,强化自治区、盟市、旗县用水总量强度控制指标刚性约束,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落实节水评价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统筹各类节水载体建设;加大非常规水配置利用力度,高质量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加强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推广合同节水和“节水贷”融资服务模式,积极培育壮大节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