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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4日 16:58:00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特定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交付当事人的职权行为,其目的是使当事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如诉讼、复议等),履行法律义务。

  送达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实践中,常见的水行政法律文书主要是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文书类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法规对水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没有明确规定,大多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法》一百零一条列明了关于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即直接、留置、电子、邮寄、委托、转交和公告送达,其中委托和转交送达在行政实践中比较少见。结合实际,笔者对比归纳出行政法律文书的主要送达方式及送达规则。

  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最原始的方式,传递的信息也最充分、最直接。是以,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不得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在行政程序及民事诉讼中应最优先适用直接送达。

  同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视为送达时要做好注明。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1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领取文书,当事人到达行政单位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但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说明拒签后果,同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二是接受送达主体的认定。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0条,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均可签收。需要注意的是,签收人是负责收件的人,不是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一般工作人员,要注意验明收件人身份。

  留置送达

  根据新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完成送达: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完成。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一以见到当事人且拒签为前提,如未见到受送达人,不得将文书留置送达。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三留置送达理所应当的可以扩展到其他场所,行政机关可直接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1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住所地外留置送达,但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同时理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并说明拒签后果。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即中国邮政,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电子送达

  作为一种新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的范围极为有限。因为以传真或电邮形式送达,目前尚无有效的回执,当事人是否确实收悉不得而知。因此,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6条,事先必须取得当事人对地址的确认证明。同时,因为涉及对当事人权义的终局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不建议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相关法律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后,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之一,也是最后不得不采用的送达方式。对公告送达,法律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采用公告送达,必须以穷尽其他方式为前提,必须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人(涉外案件为3个月),即视为送达。

  顺序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送达方式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自行确定,而应按照各送达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梯次选择。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的立法安排隐含了送达方式优先次序的倾向性意见,这同样适用于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方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采用公告送达。

  作者:王伟(山东河务局水政处)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4日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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